以案释法:非法开采矿石两人被判危险作业罪
2025-08-15 13:23:06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李颖 | 作者:蒋家丽 | 点击量:6561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蒋家丽 )近日,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麻某甲、麻某乙犯危险作业罪一案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麻某甲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麻某乙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两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2月,被告人麻某甲邀约被告人麻某乙前往已封闭的矿洞内,将原已采好的矿石清理出来放到矿道两边,由麻某甲在矿山复工后出售获利。3月2日,麻某甲因身体行动不便,由麻某乙前往已封闭的矿洞,从洞口上方被打开的小洞口进入矿洞三四百米的位置,利用簸箕、拖拉机等工具,清理矿石并用拖拉机将矿石堆放到矿道两边。3月6日,麻某乙在矿洞中清理矿石时被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发现并制止。根据勘测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此矿洞内属于长期封闭的地下矿洞,存在中毒窒息、淹溺、高处坠落、坍塌的现实危害,极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麻某甲、麻某乙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现实危险的矿洞中从事矿山开采,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国家允许并取得许可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矿产。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还可能造成安全生产隐患,危害生命健康安全,切勿因图一时之利行非法之事,以身试法,挑战法律红线。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责编:李颖

一审:王薇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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